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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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立集团(以下称“本集团)认识到在发达的信息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并基于以下方针努力保护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的获取
本集团采取正当合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的使用
- 本集团不使用未事前征得本人同意的,超出使用目的范围的个人信息。
- 本集团在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时,将对其进行调查,并签订必要合同等,防止第三方泄露、转让个人信息。
-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本集团在向与本集团有合作关系的公司单位提供个人信息时,如客户本人要求停止提供信息的,将立即停止提供信息。 - 个人信息管理
- 本集团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性并进行安全管理。
- 本集团为防止个人信息丢失、毁坏、篡改以及泄露等,对未授权访问,电脑病毒等采取正确、合理的安全应对措施。
- 个人信息的公开、更正、停止使用、删除、停止向第三方提供等
在客户本人要求公开、更正、停止使用、删除、停止向第三方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等时,只需联系受理窗口, 我们就会在合理范围内快速应对。 - 组织、体制
- 本集团除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负责人以外,还在各部门、岗位安排个人信息管理主管负责人。对个人信息进行妥当管理。
- 本集团对公司干部、正式工及合同工等从业人员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及妥当管理方法的教育启发活动,妥当处理日常业务中涉及的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保护遵守项目的制定、实施、维护、改善
本集团为实施该方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遵守项目(包含本方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及其他规定、规则),并彻底告知本集团从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实施、维护、持续改善。
个人信息处理
在此,我们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直销业界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相关各类指南,就本集团在业务中所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进行说明。
- 本集团就个人信息保护所采取的基本姿态
本集团尊重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制定并实行《个人信息保护方针》、《个人信息保护规程》。 - 本集团所获取的个人信息
本集团持有已产生交易的客户个人信息以及作为本集团产品、服务等的介绍对象的客户个人信息。
已产生交易的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客户所提交文件(申请书、合同等)记载的信息、以及伴随合同履行所产生的信息。
作为今后本集团产品、服务等的介绍对象的客户个人信息,包括问询、咨询等受理时,客户提供的信息及调查问卷等所记载的信息,以及公认的各类名册、名单等所刊登的信息,或本集团从业人员在实际访问客户时所获得的信息。 -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从客户等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在访问销售事业、通讯销售事业以及其他本集团事业方面,使用于以下目的。- 对客户进行“合同等的履行”、“签约后管理”、“实施相关售后服务等”。
- 收集对产品开发、研究等有参考价值的客户意见、希望等数据。
- 记录、整理及应对客户提出的问询、咨询等内容。
- 向与本集团有合作关系的公司单位介绍公司产品、服务。
- 向与本集团有合作关系的公司单位提供信息,促进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 信誉判断及信誉管理。
※另外,为达成上述目的而使用本集团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在该当个人数据的信息主体本人以信息处理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的理由,以及信息获取违反第17条的理由,要求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其要求确实有理时,将迅速停止使用。
- 个人信息保护对策
对本集团所持有的个人信息,根据本集团规定的安全管理措施,实行必要的安全应对措施。
并且,对本集团的从业人员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教育启发活动,严格管理所持有的个人信息。 -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本集团所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在使用目的范围之内,对以下人员提供。- 羽立集团
- 和羽立集团存在合作关系的公司单位。
- 法根据法律等规定,必须按要求提供的相关人员。
- 个人数据项目: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出生年月日、交易记录、问询等受理内容等
- 手段及方法:清单、发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
- 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外部委托
本集团所持有的客户个人信息,在使用目的范围之内,委托给与本集团签订协议等,承担保密义务的受委托方。
对于该当委托,在签订必要书面协议等的同时进行妥当管理监督。 - 公开要求、意见申诉等
本集团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的公开、更正、停止使用、删除、停止向第三方提供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需要该当个人数据信息主体本人,按照提示说明的相关手续,向以下窗口提出申请。届时,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集团内部规定,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
且当对所提要求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无法予以应对时,我们将声明原因。
另外,对于公开要求,公司将视情况收取相关费用。 - 个人信息事故等的处理
假如本集团所持有的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等问题,我们将第一时间联系客户,确保安全。
并且将在公司官网等处公布事实相关情况。
2009年1月1日修订
羽立集团